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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正式上线

时间:2014-11-05 09:16:00  来源: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  作者: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在充分征求相关市场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开发建设了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
11月3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非金融机构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业务前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报价商面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开展报价业务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同业拆借中心发布《报价商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规则》、上海清算所发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北金所发布《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业务入市及服务指南》,这标志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正式上线。
近年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一是市场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14年9月底,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14.27万亿元,存量规模达到6.70万亿。2013年债务融资工具全年交易量为13.96万亿元,2014年1-9月份交易量约为7.7万亿元;二是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包括短融、超短融、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定向工具等,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产品体系;三是参与主体日益多元,目前市场参与主体覆盖银行、保险、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基金产品、券商资管计划等非法人机构投资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其在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在资产配置、价格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新形势下,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推出适应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需要。该平台以服务实体经济、完善多层次债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满足非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人需求为立足点,以制度规范和风险防范为保障,为资金短缺的实体经济和资金充裕的投资人搭建直接融投资的平台,从而引导资金合理有效流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它是对现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架构的进一步优化。该平台主要面向有真实交易需求的非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机构投资人,在严格遵循场外市场“一对一”、“实名制”等特点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和交易习惯,提升交易效率。同时,为进一步防范市场风险,该平台对投资人资质、交易前券款检查、结算方式等作出明确安排。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推出对于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结构,优化银行间市场架构,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债券市场对金融市场改革深化与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商协会就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上线
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建设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在充分征求相关市场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开发建设了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
一是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和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改善宏观调控功能的内在要求。通过建设非金融企业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引入更为广泛的合格机构投资人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债券市场提供更多资金支持,这对于进一步满足发债企业的融资需求,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债券市场合规透明的优势,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市场风险,并引导社会资金合理合规流动,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进一步增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能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
二是进一步畅通投资渠道,满足有真实需求的非金融机构等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举措。2013年,债券市场整顿后,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因政策调整与过渡也导致部分具有真实投资需求的非金融机构等投资人入市开户不畅,投资需求受到抑制。在这种情形下,为满足有真实需求的非金融机构等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意愿,按照“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要求,在严把风险的前提下,人民银行指导交易商协会及相关市场中介平台机构建设了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引导和规范非金融机构等合格投资人参与债券交易。
三是进一步优化投资人结构,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全面发展的有益探索。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以非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非专业投资人和专业机构投资人都是债券市场投资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推出,可进一步推动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主体多元化,丰富市场投资需求,改善市场对非金融机构等非专业投资人供给不足的局面,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全面持续发展。
2、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投资人包括哪些?具体入市要求是什么?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投资人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机构投资人。
为防范市场风险,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主要从经营合法合规、净资产、相应业务制度和岗位、人员配置等方面对合格投资人做出明确要求。具体来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
(二)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工作人员应参加交易商协会及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投资人如何申请参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债券买卖?
满足入市条件的市场参与者首先应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非金融机构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业务前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完成后,到北金所开立交易账户,到登记托管机构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与这些市场中介平台机构联网和签署服务协议。交易平台上线初期,因系统建设原因,仅到北金所开立交易账户,到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与这两家机构联网和签署服务协议即可。
4、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报价商有哪些?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报价商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5、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在保护投资人利益方面有哪些安排?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在研究和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视投资人利益保护,设置多种机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投资人利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一是赋予报价商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报价的义务,并对每日报价空白时间进行了限制,以便于投资人随时买卖债券。二是“换券机制”设置的重要前提是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变现债券。为适应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策略变更报价债券的现实需求,平台设置了换券条件,但前提条件是保证投资人手中的债券头寸能够变现。三是鼓励多个报价商对同一债券进行报价,促进债券价格发现,提高报价的公允性。四是采取“DVP结算”机制,确保券款对付,避免投资人的结算风险。此外,交易商协会将对主承销商结算情况、双边报价的债务融资工具覆盖的信用等级及代偿期限等情况进行监测、考核和评价,通过自律管理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6、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未来展望?
未来,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总体部署,组织市场成员对交易产品、交易形式以及清算结算等进行研究拓展,交易商协会也将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关自律服务工作,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
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巾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
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 17号),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夯实银
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基础,更好地服务实仁经济,根据《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
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
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
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
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
(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工作人
员应参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及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最近一年天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前
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金所”)应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做好备案政策咨询、材料
收集等服务工作。
四、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向北金所
申请开立交易账户和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债券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超过3
个月未开立相关账户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须向交易商协会
重新备案。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
市商(以下统称“报价商”)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
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
点击成交等方式的债券报价。
六、同业拆借中心为报价商提供报价、成交等服务。北金所
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交易、信息等服务。债券登记托管
结算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债券托管、结算等服务。
七、北金所应会同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严格按照报价商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发起报价、北金所将
报价进行汇总并匿名展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点击成交、北
金所对点击指令进行券款检查、成交在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
成、券款对付结算等原则开展有关业务,确保债券交易的竞争性、
公开性,保障结算安全性。
八、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根据
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建立交易、托管及结算的系统对接以及数据互
换、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交易平台债券业务有关
信息。
九、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做好
一线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口国人民银行报告,
并抄送交易商协会。
十、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
北金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上
月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入市及交易结算等有关情况。
十一、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对非金融机构合
格投资人实施自律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交易业务。
十二、交易商协会应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同业拆借中心、债
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北金所应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吴后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将定期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业
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办公厅。
内部发送:债券交易管理处。
2014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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