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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印发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14-09-28 21:31:40  来源:南昌市政府网站  作者:
索引号: A00010-0203-2014-0077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生成日期: 2014年09月26日
名    称: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洪府厅发〔2014〕92号
所属主题: 农业、畜牧业、渔业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9日
 
  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积极探索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筹集的有效途径,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四县一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范围内选择几个有条件的乡(镇)、村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金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服务组织,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符合农村金融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实践。我市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少、覆盖率低,面广额小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部分农民投资创业、扩大生产、发展短平快项目受到很大程度的资金制约。与此同时,农民收入快速增长,部分富裕农民拥有大量闲置资金,为在农民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创造了条件。当前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不但有利于对民间资金进行引导和疏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三农”发展所需银行贷款不足的矛盾。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的原则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遵循“依托‘三农’、限制区域、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为: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严格限定在本社社员内进行,社员互助金占用费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合作社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向社员进行二次分配。
 
  (三)坚持区域性。试点阶段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乡(镇)或一个乡(镇)的一个村(几个村)。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规模适度和风险可控。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单个成员入股股金所占比重不超过10%,投入互助金不超过20万元;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总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股金+互助金),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总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股金+互助金);单个成员融资一般在5万元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单位的成立条件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ⅩⅩ县区ⅩⅩ乡镇或ⅩⅩ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农民向资金互助合作社入股即社员的条件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失信行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每个股东不低于一股,每股不低于1000元,单个社员每个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经县区农办(农水局)批准)。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基础股金,即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程序
 
  (一)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应遵循以下程序:
 
  1.按规定确认组建对象和发起人。在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中,选择5名有入股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德才兼备的作为组建发起人的代表,组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筹建申请人。
 
  2.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筹建工作小组将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草案及筹建请示,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区农办(农水局),由县区农办(农水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报市农办备案,在此基础上,县区农办(农水局)下发同意成立的批复。筹建工作小组持批复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3.召开创立暨社员(代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就绪后,召开创立暨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理事长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培训。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筹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发起人有关情况、发起人协议书、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拟任理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资格证明及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合法规范经营承诺书、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总则、业务范围、社员、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和财务管理、解散和清算、附则。
 
  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单位的监管要求
 
  (一)各级农办(农水局)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职责;各试点乡(镇)政府负有第一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月向县区主管部门上报有关财务和资金运行情况报表,县区汇总后按月上报至市农办;每半年县区农办(农水局)会同县审计部门、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进行一次以上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农办,市农办将适时组织抽审;县区农办(农水局)会同县区民政局按年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年检。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县(区)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试点资格,提交民政部门撤消登记:在业务范围和互助金投向上违反本意见规定;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账外经营;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检查、审计和年检等;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经市、县(区)农办(农水局)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其他行为。
 
  六、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为“三农”服务的经济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扶持,稳妥推进。市成立由市农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全市试点工作。市农办要承担起日常管理、协调的责任;市金融办要承担起业务指导、培训和风险提示的责任;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要坚持正确的办社方针,积极引导,注重实效。要支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自主经营,加强风险管理,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和发放资金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并适时制定我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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