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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时间:2015-12-23 22:29:03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
 
  为规范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推动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3号准则》)。
  《3号准则》共八条,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进行了重点规范。一是列明披露的情形。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明确披露内容。除披露相关股票名称、代码、公告日期、交易日期等基本信息外,还应披露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管理方式等信息。运用保费资金的,应列明相关账户和产品投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及现金流情况。三是规范披露方式。明确披露的时间和要求,增强操作规范性。同时,为增强政策覆盖面和公平性,《3号准则》要求保险集团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3号准则》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放管结合”精神,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升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丰富和完善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系列规则,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二是有利于在充分尊重投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2014年以来,我会陆续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多项政策,《3号准则》作为上述政策的后续措施,旨在构建完整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政策体系。下一步,我会还将在偿二代框架下,坚持保险资金运用为保险主业服务不动摇,进一步采取提高资本约束、完善比例监管政策等措施,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保监发〔2015〕12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2月23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以及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代码、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及达到举牌标准的交易日期(以下简称交易日)。
  (二)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三)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四)保险公司举牌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发、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应当按照保险账户和产品,分别说明截至交易日,该账户和产品投资该股票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以及最近4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五)保险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的管理方式(股票或者股权);按照规定符合纳入股权管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情况,列明公司报文的文件标题、文号和报送日期。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险公司按本准则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依法不得公开披露的,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股票,发生举牌行为的,由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格式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附件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格式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
  
  XXX公司关于举牌XXX股票的
  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公司举牌XXX股票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基本要素
  1.股票名称和代码
  2.交易日
  3.上市公司公告日期
  二、主体信息
  1.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净资产、偿付能力充足率
  2.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与保险公司关系
  (2)一致行动人名称,一致行动相关约定
  三、金额和比例
  1.投资该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2.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四、交易方式
  五、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2.保险责任准备金
  3.其他资金
 
  六、管理安排
  1.管理方式
  2.向保监会报告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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